现在市民住的房子,基本上是在出让的土地上建的,国家出让土地的期限,住宅最长是70年。按照以前的规定,期满后市民可以申请续期,而一旦不批准,市民就有可能失去住房。现在规定,市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以后,自动续期,这样市民就可以放心居住。
但是,某小区的业主在辛苦排队后,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号称内环以内价格最低的楼盘,之后发现,与通常概念中住宅楼盘70年的土地使用期不同,他们购买的这个楼盘只有50年的土地使用权。经过调查,原来这个项目是楼盘投资方某集团有限公司进入本地开发的第一个楼盘,土地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得,由于是综合性用地,所以使用权年限只有50年。
类似这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缩水的案例非常普遍,造成房屋土地使用权缩水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业主买到这样的“缩水房”,即使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是不是意味着今后他还是要比别人更早补缴土地出让金?业主的权益又怎样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呢?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既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中,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这就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可能不用再支付土地使用费留了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