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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2.04.10 新闻来源:朱明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电脑、手机、汽车等都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经济增长基本走的是传统的粗放型的发展道路,这种增长模式是靠着资源、资金和劳动力的过量投入而实现的,伴随而来的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同时,由于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能源压力与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必然要求我们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因此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就随之产生了,加快推进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也就显的尤为必要了。
【关 键 词】:循环经济 资源 可持续发展
             一 、循环经济立法概述
1、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出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1962年,美国生态学家卡尔逊发表了《寂静的春天》一书,书中指出生物界以及人类所面临的危险。循环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他认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它要靠不断的消耗自身的有限资源而生存。如果人类的经济活动总是那样不合理地开发资源和破坏环境,超过地球自身的承载能力,就会像宇宙飞船一样最终因为耗尽物质而走向毁灭。因此宇宙飞船经济要求以新的“循环式经济”代替原来的“单程式经济” 。这种理论启发了人类经济活动必须从单线性经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转向符合生态规律的循环反馈式经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2、循环经济的含义
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①]即循环经济系统的物质流以相互关联的方式进行交换和往复利用,从而使物质和能量最大限度的利用,从而使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形成了“低投入,高产出,低排放,低污染”的结果。由于循环经济系统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关联的交换关系,所以某一系统排放的废物又可能变为另一个系统的资源,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环状结构。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自觉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在传统的线性经济活动中,人类由于无有限度无节制地生产和消费,不断地向地球索取资源和能量,随后又将大量的物和污染抛向地球,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不可持续性。循环经济正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的经济关系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保持了人类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循环经济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企业内部层次,即企业内部自身通过物质循环,以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二是企业间层次,即企业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将对方所谓的“废物”为我所用,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三是社会层次,即整个社会,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共同努力,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随着循环经济思想在我国的迅速传播及相关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对循环经济立法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做了一些探索。2002年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贵州省近几年也组织专人以专项课题研究的方式进行过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具体实践,2004年我国首部地方性循环经济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正式实施。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积极开展全方位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并制定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还提出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目录和激励措施。1995年我国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而2002年制定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循环经济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国家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党中央近年来大力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经过3年的探讨论证,终于在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作为循环经济基本法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激励机制以及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包括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市场准入、价格、信贷等手段以期达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具体要求。
 
二、循环经济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1、可持续发展理念概况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先是在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讨论。目前各国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最广泛采纳的定义,是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及发展委员会所发表的布特兰报告书所载的定义,亦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内容方面,可持续发展涉及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要求人类在发展中讲究经济效率、关注生态安全和追求社会公平,最终达到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这表明,可持续发展虽然缘起于环境保护问题,但作为一个指导人类走向21世纪的发展理论,它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环境保护。它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性战略。
可持续发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人口问题、资源问题与发展问题。简称PRED问题。它的核心思想是:人类应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损害他人和后代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保证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地区,个人拥有平等所发展机会,保证我们的子孙后代同样拥有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它的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认识到对自然、社会和子孙后代应负的责任,并有与之相应的道德水准。环境与发展不可分割,它们相互依存,密切相关,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已成为当代环境与发展关系中的主导潮流,作为一种观念和发展道路被人们广泛接受。
2、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循环经济立法是经济可持续的必然要求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有效的经济模式。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可以从根本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可持续发展十分强调经济增长的必要性,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发展是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的基础。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关注经济发展的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改变传统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以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发展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方面的必然要求。
推进循环经济是我国突破发展过程中“资源瓶颈”的利器。在中国已经探明的45种主要矿产中,2010年可以满足的只有21种,到2020年仅剩6种。所以若不从根本上改变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资源问题或迟或早会成为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要改变这种状况,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以最小的资源代价发展经济。循环经济所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无疑有利于促进中国的经济结构向低消耗、高利用、低排放的绿色经济结构转型,并有利于建立节约型和高效率的绿色经济体系。
3、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循环经济立法是生态可持续的必然要求
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改善和提高地球的资源生产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因此,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需要节制,没有节制的发展必然导致不可持续的结果;同时又不同于以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脱离的做法,而是要求保护与利用要合理地结合起来。可持续发展强调对环境资源的预防应该重于治理,要求在发展的整个过程而不是末端,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发展循环经济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为了保护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促进生态和谐,另一方面也是要发展经济循环经济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它是通过生产与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的融合,强调首先减少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甚至 “零”排放;通过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环境友好生产。而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即要求我们必须将经济活动控制在环境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应努力提高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在工业生产中实行清洁生产,并对污染进行全过程的控制,以将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外部效应限制在最小。循环经济的“3R” 特点正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经济调整增长和生态日益恶化,资源日益贫乏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满足人类经济和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追求的必然途径。
 
三、循环经济立法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指导
人类社会需要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但循环经济模式做为一个新兴的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模式,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必然需要以立法规范,因此循环经济的发展与深入必然要以法律手段来促进与保障,同时辅之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循环经济立法不是指某一单项循环经济法规,而是由一套与循环经济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循环经济体系,它主要调整循环经济中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包括生产,消费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它强调在循环经济活动过程中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并力图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矛盾问题,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和任务,是人类制定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最根本需要和追求,同时也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价值之一。
循环经济立法要坚持五大原则。
(一)规划与合理开发的原则。科学规划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首要措施。科学的规划可以克服经济发展过程的片面性,克服市场失灵的缺陷,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开发是指在规划的指导下,矿产、土地、生态环境的开发者科学地安排资源和生态环境开发时间、范围、进度、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和生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清洁生产与清洁经营的原则。清洁生产和清洁经营是指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该原则对于我国的工业企业来说,通过工艺改革、新工艺引进与生产环节优化,可以加强污染的末端治理,可以把废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改革不合理的产品与原料结构,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原料和产品,可以用无毒无害或少毒少害的原料来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用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用对环境或损害、危害最小的产品来代替那些对环境影响或危害较大的产品。对于农业生产来说,通过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或化学农药、生物肥料以及生物固氮等技术,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可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发展生态农业。对于服务业来说,通过绿色餐饮、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绿色市场”等循环特征服务主体的建设,改变第三产业中不属于循环经济的东西,比如一次性筷子,塑料袋等,大力发展以生态旅游、绿色商贸、绿色物流为重点的生态服务业。加快传统服务业向生态服务业转型,以引进世界五百强榜首企业沃尔玛为代表,培育和发展了一批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经营规模合理、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生态效益明显的连锁企业、生态物流企业,促进旅游业、社区服务业、现代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成为生态服务业中的主导产业。
(三)产品与包装再用原则。产品与包装再用是指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如家电和产品包装材料的回收再用,应当严格限制一次性签字笔、手机、餐具、水杯等的生产和进口。
(四)产品再生利用原则。产品再生利用是指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根据这项原则,在我国,一些废旧塑料、金属、玻璃回收后可以重新入炉制成新制品,废纸制品被回收后可以制成纸浆,农业和城镇生活废弃物根据其特性可以堆肥、生产沼气,缺水城市的市政中水可以回用。对于不能再用但含有贵重金属的电子产品及其元件,只要符合基本的和技术条件,就应拆解后提炼回收。
以上这些原则,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过程,但每个原则都是为可持续发展这项基本国策服务的。循环经济立法不光光要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现存问题,还要解决资源与环境将来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不仅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更要在立法过程中深入贯策科学发展观,坚持将可持续发展精神贯穿循环经济立法始终。
 
四、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立法”的概念,随着资源供求关系的日趋紧张和环境的约束,越来越被经济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人类社会对物质需求增长的无限性,导致了资源/人口这个比值有不断锐减的趋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能源、资源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是发展中的第一人口大国,由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资源和环境已经构成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约束,因此,迫切需要以可持续发展精神指导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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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
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


[] 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年.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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